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第 三 條 本公司得對外為背書、保證行為。
第 四 條 本公司得經董事会決議轉投資,其金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 五 條 本公司設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会決議,得於國內外各地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
第 六 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 七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億元整,分為伍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会視需要分次發行。
第 七 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得購回本公司之股份時,授權董事会依法令規定為之。
第 八 條 本公司股票均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及編號,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后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 九 條 股東向本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股權,凡以書面為之者,均應加蓋留存印鑑。
第 十 條 股票之轉讓、繼承、贈與、設質、遺失、毀損及其他股務之處理,悉依公司法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為合理管理股票之需要,本公司得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保管機構之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並配合辦理換發作業。
第 十一 條 每屆股東常会開会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会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会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股東会分常会及臨時会二種,常会每年召集一次,於每会計年度終了后六個月內召開。臨時会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第 十三 條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会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委託書應於開会前五日送達本公司。每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書者不在此限。股東委託出席時,悉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股東会由董事会召集者,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会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 十五 條 本公司股東每持有一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第 十六 條 股東会之決議,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十七 條 股東会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会后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会議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四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第 十八 條 本公司設置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二人,均由股東会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依累積選舉方式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本公司之。
前項董事名額含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十九 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經主管機關限期改選仍未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第 廿 條 董事組織董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会、董事会之主席,依照法令、章程、股東会及董事会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董事会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時,其代理順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董事会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电子邮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 廿一 條 董事会開会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因故未能出席,除居住國外者,得依法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会外,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会開会時,如以視訊会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会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 廿二 條 每一董事有一表決權,董事会之決議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三 條 董事会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会后二十日內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会議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 廿四 條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会陳述意见,但無表決權。
第 廿五 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公司職務,除擔任本公司職務依公司規定領取薪資者外,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会依其執行職務之情況,並參酌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
第五章 公 司 債
第 廿六 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經董事会決議,並依公司法規定募集公司債。
第六章 經 理 人
第 廿七 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七章 会 計
第 廿八 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会計年度,公司應於每会計年度終了,由董事会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会開会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后,提請股東常会承認。
第 廿九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员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ㄧ至百分之十作為员工酬勞;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员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员工。
前二項應由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会。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后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第廿九條之一 本公司所屬產業目前處於穩定成長階段,資金需求已趨緩和,未來儘可能將經營績效回饋於股東。為考量公司經營發展、資金財務狀況、股本擴張與股東權益之平衡,本公司股利政策將採行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搭配發放之原則,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所分配股利金額之百分之十。
第八章 附 則
第 三十 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得由董事会另定之。
第六次修正於一九七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一九七九年七月五日。
第八次修正於一九八○年七月五日。
第九次修正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次修正於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六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一九八五年九月七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一九八六年三月十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一九八八年三月廿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一九九○年二月廿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一九九○年四月廿七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九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三十三次修正於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三十四次修正於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三十五次修正於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三十六次修正於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三十七次修正於二○○九年六月十日。
第三十八次修正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三十九次修正於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第四十次修正於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第四十一次修正於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董事長:林 樂 萍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